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漳州台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:根据《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》中第十八条和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以及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、民政部《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》的精神,特成立漳州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。英文译名为:TAIWANESE CHAMBER OFCOMMERCE ZHANGZHOU.
第二条:协会是由在漳州市登记注册的台商投资企业(含合资﹑合作﹑独资)和台湾地区企业驻漳州市代表机构及分支机构(以下简称为台资企业)为主体,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。 第三条:协会的宗旨是依循国家改革开放政策、协助台资企业在漳州的发展。为会员和台资企业服务,增强会员之间的联谊以及台资企业和政府部门间的沟通联系,维护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。优势互补,推动两岸经济、文化交流。为促进漳州经济繁荣发展,推动两岸交流与合作,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。 第四条:协会的一切活动,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维护国家的统一、安全和民族团结,维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及会员合法权益,不得从事与本章程不符的活动。本会接受漳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(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) 、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﹔同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》的保护。 第五条:协会以漳州市行政区为组织区域,协会会址设在漳州市市内。 第二章 任务
第六条:协会的任务是:
1、协助两岸各项交流工作。 2、协助政府贯彻对外开放、吸引外资的政策,介绍漳州地区经济、社会开放计划的要求和目标,加速完成经济发展任务。 3、加强台商之间的交流,为台资新进企业在漳州投资提供咨询服务,并提供协助,完成投资手续,促进经济发展。 4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对会员在企业筹办、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,及时反映给政府有关部门,同时将结果及时通知会员。 5、沟通企业和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联系,提出改善投资环境和经营条件的建议和意见。 6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、维护台资企业公益形象。 7、协助组织台资企业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产品展销活动。 8、举办各种培训、研讨会、涉外政策讲座等。 9、协助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台资企业的委托事项。 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:凡经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漳台商投资企业(合资、合作、独资)及台湾地区企业驻漳州办事机构,承认本会章程,皆可申请加入,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后为本会会员。 协会各会员所派之会员代表,原则上应是企业法人代表,因故可授权经理人或常驻管理人员为代表。台资企业台籍干部可申请个人会员以不超过五人为限(企业代表)享有会员权力。 第八条:会员的权利 1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。 2、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,行使以上权利时会员均应亲自出席,不得委托。无企业台籍个人会员无上述权力。 3、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。 4、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。 5、要求协助解决企业的困难,要求协会为维护本企业和会员本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帮助。 6、会员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,得以书面委托台籍代理人代理。 7、会员有退会的自由,退出前一个月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。 第九条:会员的义务 1、遵守协会的章程,执行协会的决议。
2、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资料。
3、完成协会分配的工作。
4、按期缴纳会费。 第十条: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即予停权处理 1、被撤销注册处分或实际已停止经营者。 2、严重违反政府法令、协会章程或不遵守协会决议者。 3、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,经确实通知仍未缴纳者。 4、以书面形式向协会声明退会者。 会员经停权或退会,其已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一条:协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。理事会为执行机构,监事会为监事机构。 会员大会职权如下:
1、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。 2、选举理监事,候补理监事。 3、表决理事或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罢免、辞职案。 4﹑表决监事或监事主席罢免、辞职案。 5﹑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。 6﹑议决会务、业务之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决算。 7﹑审议监事会财务报告。 8﹑议决须经大会通过的提案。 9﹑议决协会运作终止。 第十二条:协会理监事得以随会员的增加可增加需要人数,不超过总会员数十分之一为限。分别组成理事会和监事会(监事九人含监事长)。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能互相兼职。协会理事、监事为义务制,任期均为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其任期从召开该届第一次理事、监事会之日起计算。 第十三条:理事会是协会的领导机构,其任务如下: 1、召开会员大会并执行其决议。 2、修订协会章程,并经会员大会通过后予以实施。 3、选举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。 4、审议理事或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罢免、辞职案。 5、制定并实施会务、业务之年度计划及预决算。 6、联系会员并向会员提供业务咨询。 7、审理会员入会资格、停权及退会案。 8、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大会。 第十四条:监事会的职权如下: 1﹑监督本会章程的执行。 2﹑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案。 3﹑监督本会财务处理和经费支出。 4﹑审议监事或监事主席罢免、辞职案。 5﹑对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会长和理事予以纠正。 6﹑必要时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。 第十五条:理事名额的分配要兼顾各县(市、区),理事以民主选举方式产生,设会长一人,常务副会长若干人,副会长若干人。会长可连选一任,对内总理会务,对外代表协会。会长如因故不能到会办公,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理。 第十六条:监事会设主席1人,由监事中互选之,负责监察日常会务。 第十七条:理事、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立即解任: 1、丧失会员资格者。 2、辞职并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。 3、被罢免并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。 4、受停权处分期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第十八条:理事会下设秘书处,设秘书长1人、副秘书长若干人。秘书长由会长提名,经理事会审核聘任或解聘,并报主管机构审查。秘书长协助会长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会务,秘书长任期与同届会长同进退。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、监事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: 1、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拥护国家统一,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、推动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积极努力; 2、作为台商人选,其在大陆投资的企业应有一定规模,具有一定经济实力;
3、个人素质较好,在广大台商中有一定威望; 4、遵守本会规章,热心服务台商工作,有较强的工作能力; 5、身体健康,能够坚持正常工作,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; 6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条:为了便于联系政府有关部门,更有效地为会员提供服务,本会聘请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相应领导职务,受聘人员按本会章程规定程序产生,不领取本会的报酬。 第二十一条:理事会根据需要聘请市、县区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名誉会长、常务顾问、顾问、请其对协会重大问题提供咨询、意见和建议。 第二十二条:协会不设分会,台商所在的县(市、区)得以成立联谊会,由该地区的会员推选联谊会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,联谊会会长任协会副会长以上职务。联谊会受协会监督管理,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监督指导。 第五章 会议
第三十一条:本章程未尽之事宜依国家有关法律、政策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二条﹕本章程有关之选举采不记名方式施行。 第三十三条: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,并报漳州市人民政府备案,修改时亦同。协会办事细则由理事会订定。 第三十四条:协会的主管部门为漳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。 第三十五条:协会如需终止活动,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,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到社团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,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好善后工作,方可终止活动。 第三十六条: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。 |